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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尸”猥亵并录像被判3年半 曾因猥亵儿童入狱

2020-08-10 发布于 屯溪百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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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酒吧“捡尸”猥亵并录像被判三年半,曾因猥亵儿童入狱

因猥亵儿童被判入狱,刑满开释仅10个多月后,刘某又将“魔爪”伸向酒吧,将醉酒的邱某带至宾馆举行猥亵,并拍摄照片和视频。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二审裁定书,深圳中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裁定书显示,2019年7月15日凌晨3时许,刘某趁冯某将醉酒同事邱某放在某酒吧外小卖部四周的靠椅上苏息,冯某前往小卖部购置物品,邱某无人照看之际,将邱某抱走,并搭乘的士到宾馆。

二人抵达宾馆客房后,刘某将邱某身上衣物除去举行猥亵,并拍摄了视频及照片。事后,他将邱某带出宾馆,扔到上述酒吧楼下面包店门外,后邱某被家属发明并报警。

当日凌晨5时许,公安构造在酒吧将刘某抓获。

汹涌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裁定书中显示,刘某曾于2016年9月27日因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9月27日刑满开释。仅仅10个多月后,刘某便再次犯案,在酒吧门前将醉酒的邱某抱走并实行猥亵。

2020年1月20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法院认为,刘某明知被害人有人照顾,却趁照顾人不备之机偷偷带走被害人,并对猥亵历程举行拍摄,其举动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平讯断提出上诉。刘某及辩护人认为,刘某曾与被害人在酒吧谈天,双方略有好感,不排除不即不离的可能;刘某乐意赔偿被害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曾向公安构造供述称他与被害人邱某不熟悉,带邱某回宾馆只是为了体验“捡尸”的刺激,其拍摄的视频照片亦能看到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刘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该院据此认为,原审判断认定的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实,治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自汹涌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汹涌新闻”APP)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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