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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故意毁坏交通设施罪

2025-08-02 发布于 屯溪百科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故意毁坏交通设施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该罪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下面将从罪名界定、主要情节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故意毁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即破坏、损毁、占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毁坏交通设施,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司法机关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故意毁坏交通设施罪的主要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破坏公共交通工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道路护栏等交通设施,严重影响交通运行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此类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德,还直接威胁到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再者,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毁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形式。公安机关或者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破坏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警告等;同时,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者进行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打击故意毁坏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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